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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6 19:35 中证网
证监会26日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简化程序。
根据证监会26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而不是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作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投资者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请于2009年11月15日之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邮箱: heych@csrc.gov.cn
传真:010-8806140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将修订 新增中止审查制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下午表示,监管部门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下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草案》基本承袭了《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在范围、行政许可授权、审查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调整。
在范围上,《规定草案》删除了原《试行规定》中对审查部门、受理部门、派出机构工作流程标准、工作衔接、职责分配等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规范,拟另行制定证监会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明确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在行政许可的授权上,为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衔接,《规定草案》删除了《试行规定》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在审查程序上,共有四方面内容的修订。
第一,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原《试行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的恢复期限没有要求,仅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做出。《规定草案》明确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
第二,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将《试行规定》规定只可以书面反馈或者当面会谈形式进行沟通的范围拓宽,明确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待腻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第三,简化了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即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即可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第四,增加了规定中止审查制度。规定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需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当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可恢复审查。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有其他规定的,采取从其规定的做法。(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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