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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定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引进外资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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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凤凰卫视资讯台2月24日(金石财经)消息,中国银监会规定:内地今后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这就是说,凡我国新建股份制银行,将没有一个是100%的民族企业,其可以没有国有、可以没有民营、也可以没有社会公众等股份,但必须有外资股份,否则就是违规违纪。
银监会此规定令人震惊,因为它单方面放弃了中国新建股份制银行可以是完全的民族企业的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无疑是我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而外方对我这种放弃自己经济主权的单方面让步却没有对我作出任何回报及承诺,我付出这个代价也没有的得到任何利益。即今后若我国新建的股份制银行与外方谈判合作引资事宜,不会因为银监会的这个规定得到外方任何让步,而我却因此规定必须将股份卖给外方,否则我就违法。反过来说,若外资不愿与我合资,我们连建立自己新银行的权利也没有。
金融业是社会经济的核心部门,而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由于银行自有资金占其资产8%即可,而占自有资金一半以上即可控股。因此占银行资产的4%以上不但可有20倍以上杠杆效果,而且其控制了庞大社会存款等于掌控了国家的经济命脉。核心命脉若被他人控制,则经济主权和宏观调控能力皆失!害莫以此为大!拉美及东欧国家因银行金融业被外资控制而导致经济灾难的惨痛历史教训足以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前车之鉴。
即使外资未对我银行控股,其风险弊端也依然非常巨大。(以下引自《外资争食中国金融肥肉》)
“如果外资金融机构像血管一样深入到中国各个产业的肌体之中,它们可利用金融资本控治国内产业资本,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转移;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里都有境外的金融机构的代表或董事,国内企业的任何国际并购活动都可能通过银行的渠道透露到国际市场或竞争对手一方,中国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处在竞争对手的监控之下;外资机构还可将其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金融风险通过关联交易和衍生工具转移到其控股的中国金融企业之中。从而,达到国际金融资本在中国开疆拓土的最终目的:转移风险,收获利润,掌控经济命脉。 ……
2007年以后,中国银行业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届时进入中国的银行将更多地以独资银行的形式存在,必然包括当前的这些境外战略投资者自己所设立的各个嫡系分支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银行的嫡系分支将和它们在中国参股银行的旁系分支发生面对面的争夺,包括市场和高端客户群。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自然会通过各种渠道把参股银行的优质客户群提供给其嫡系分支机构,
外来战略投资者当然不会无保留地把中方想得到的先进管理经验等东西提供给所参股的中资银行。如果外方不能取得相当的控制权,肯定不会尽力地改善中资银行的管理和效率的。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刘崇献指出,外资银行利用打入中资银行内部的机会,将掌握中资银行的核心信息和弱点。
外国某银行一位经理私下对他的中国朋友说,现在许多中国大银行都有外国银行或公司入股,并进入董事会,了解中国银行的机密和各种资金动向、客户资源等,这会让中国非常被动。” (注:见丛亚平《外资争食中国金融肥肉》)
正因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核心地位及其以小博大的高利润高风险特性对社会经济稳定的巨大影响及支配控制作用,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包括美、日、英、印等都对外资入股其银行业控制甚严,未曾有一个法制严格的发达国家有过像我银监会必须有外资入股这样的政策规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不是要尽快与国际金融接轨吗?为何人家这类维护金融安全控制风险的好经验不学?却偏偏要学拉美、东欧引起经济灾难的错误政策?真愚乎?装愚乎?)
退一万步说,即使在我确认银行与外资合资于我有利时,我可以不选择100%的民族股权,但我绝不能放弃有这种选择的权利,因为此经济自主选择权不仅其本身就可在我与外资银行的谈判中是一种筹码利益,更重要的是其还可在我感到银行对外合资有害有风险时,可以选择谢绝外资入股以进行自我保护。而银监会的这个规定无疑使我新建股份银行永远失去了以此自主选择权作为谈判筹码和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相反,因无外资参股我自己无权建立新银行,银监会此规定反而增加了外资的谈判筹码。
因此,银监会的这个规定无疑是以损害我经济主权的方式而片面有利于外国。是个对我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绝对有害而对外资绝对有利的规定。是个胳膊肘明显向外拐,并将我经济自主权捧手相送的卖国规定。此规定若不立即取消,必将遗祸无穷。
银监会将我经济自主权拱手相送已非一日,前不久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曾宣布:中国要提前一年与国际金融全面接轨。将我可抓紧时机以完善法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健全监管,培训人员等宝贵的一年准备期白白拱手相送,愁我银行业有时间做好接轨准备提高对外竞争力乎?如此不顾国家利益而热衷于对外全面接轨,欲使我童蒙未开且浑身弱点之中国银行尽量在未作好准备时提前与行家里手老谋深算之外资银行大鳄赤手相博,是何居心?恐我败之不速而外资吃我不顺乎?
我一切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应是其第一位的天职。爱国则应是所有公职人员首要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凡不爱国者均不应担任公职,已担任公职者也应解除其职务。这应是一个国家对公职人员最起码的要求。诚然有时对某人是否有爱国心一时或难有客观标准判定,但对一些人明显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为难道还不能鉴别其是否爱国吗?而银监会做出这样明显于我有大害而片面有利于外国的政策规定,显见其负责人缺乏最起码的爱国良心,由此等毫无民族良心之人执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之重任,能尽职乎?国家金融安全又何在?
银监会负有维护国家银行及金融安全的神圣职责,是国家银行金融利益及风险控制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安全阀。银监会作出这种对我有大害而对外片面有利的规定,不仅完全放弃了该机构应尽的职责,而且是彻头彻尾的渎职和卖国行为。国家安全、司法、纪检和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这起严重的渎职卖国事件,将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以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中国多的就是汉奸。自古如此!现代更多。 [/B]

,是哪条法规啊???检讨自己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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