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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1: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把积极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未来夺取利润空间的制高点,推出了大量的个人理财产品,且出现了热销的局面。为全面了解国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防范开办过程中的风险,近日,我们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调查。
从当前开办的各种理财产品和销售情况看,个人理财产品均由其总行统一开发,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运作,统一风险控制,统一宣传口径,具有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各分支机构只负责对产品进行营销,并统一按照总行的宣传口径进行信息披露和相应的风险提示。系统内对理财产品经办人员进行了必要的业务培训,客户购买时签订了“协议书”,对产品内容、固定(预期)收益率、风险提示均作了注明。
调查发现,在个人理财产品热销的同时,开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能影响此项业务的长远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晰,易引起纠纷
统计显示,监管部门今年前两个月受理的客户投诉,均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纠纷,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
(一)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条款不明确。各行在开办个人理财产品前虽然都进行了风险提示,但以“本金绝对保证,收益可观”为口号,强调低风险和高收益,未就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做充分提示,易引起纠纷。如某银行《“利得盈”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风险提示及免责”中提示:该产品作为投资类产品,存在资金流动性等风险;由于甲方(客户)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其中的“等风险”还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原因”具体指什么,都没有明确提示。某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利得盈”发售公告中称:“该产品作为投资类产品,存在资金流动性等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本产品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但并未说明该产品到底有哪些风险。
(二)银行与客户信息不对称。从调查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产品的情况看,理财产品销售后,从未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理财产品终止时,也不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客户对资金的操作情况及风险情况一无所知。
二、理财业务在基层嬗变为竞争工具而非营利工具,经营风险提高
开办个人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与同期贷款或资金上存所获得的收益比较,收益率较低。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在0.5%左右,与一年期外币存贷款利差4.125%相比低3.625个百分点。个人理财产品成为吸引客户的手段,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为争揽客户或避免客户流失,争相开办此类业务。
(一)理财产品类同变相储蓄。目前各行开办的银行外汇结构性产品,面向一般社会公众销售且起点低(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起点为1000美元),固定收益,产品设计与储蓄产品十分相似,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注明收益率为年收益率,利息计算方式为单利,到期一次性支付;某银行的《个人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可终止理财产品金额、币种、期限、起息日期、到期日期、投资收益率,收益支付方式明确为利随本清。“理财产品”实际上是成为变相的“储蓄品种”。
(二)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应当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向目标客户销售,由客户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风险的组合型产品。而目前开办的个人理财产品客户并不承担风险,真正的风险实际是由银行全部承担。虽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预期收益,但银行出于对自身信誉的考虑,即使资金运用中得不到预期收益,也不得不按照约定承诺支付。
(三)以不代扣利息税为“优惠”增强吸引力。目前,几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均不为客户代缴利息税,有的基层机构在业务宣传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不代扣利息税”,彰显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收益差,以增加理财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
三、产品目标市场细分不足
从目前调查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看,产品的开发都是由其总行设计,分支机构具体操作,基层机构并未对产品的前景、客户的需求等进行广泛的调查,因此,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服务新产品,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环境不同,人们投资的偏好不一,对投资收益的预期各异,即使在同一地区内部,中心城市与县域居民之间的投资取向也有不同,因此,合理开展市场细分成为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面临的重要课题。据对城市的100户居民电话调查,拥有外汇存款的居民只占4%,具有外汇理财投资意向的只占2%;而对人民币理财产品感兴趣的占到82%。同时,居民对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意向有较大差异,倾向于1-3年期限的居民占47%,倾向于3-5年的占22%,倾向于5-10年的占12%,只有1%倾向于投资10年以上的理财产品。
四、内部控制存在风险隐患
目前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开办的理财产品都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基层营业机构并未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特别是在一些营业网点,理财产品的推广额度成为考核员工绩效的主要指标,造成不少员工利用各种“私人关系”大力展业,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和业务资金管理中存在道德风险。
金融时报2005/05/16
上面的第二篇讨论充分揭示了理财产品的特点,同时也昭示着l两个无法回避的话题:理财产品的生命周期最多能有多长?这个产品的发展方向将会怎样?
我们现在为某行开发的理财系统(运行在390平台上),对私部分已经进入UAT测试阶段,系统中可设定的参数比较复杂,例如收益期数可变、预留利息税等参数、投资金额及客户级别对应的收益率可由总分行分别维护、产品可由一个简单开关设定销售状态、销售过程中可随时调整可变参数、甚至可随时定义一个产品立即投入销售等等......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理财产品类同变相储蓄,所有这些参数,都不会给银行或者投资人带来任何价值,只是一些花活而已,而我,必须带着几个兄弟,继续把这些花活耍好耍完~~
现在做金融系统, 用户的需求太......
个人感觉银行的软件系统只是银行业务的辅助工具, 不能指望软件系统解决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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