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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险业惊曝违规内幕 工商局开出129张罚单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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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1: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1到10月,浙江省保费收入超过217亿元,同比增长25.36%。但与此同时,各家保险公司“收获”的129张罚单,却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

11月17日,浙江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一份《关于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2003年8~10月,该局针对保险、烟草、殡葬、供电、供水、供气等垄断性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立案查处了189起案件,罚款1080万元。
其中,保险行业分外突出,被处罚129起。涉案最多的杭州、台州、绍兴和嘉兴四市,分别被查处了18起、32起、27起和23起,剩余7个市(浙江省下辖11个市)也无一幸免(见附表)。
违规手段一:强制保险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的负责人称,保险行业涉嫌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强制保险、商业贿赂和无证照经营”。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的知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本身并不能实施强制保险,但是它们往往能够假手拥有特殊优势的单位达到这一目的。
2002年3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舟山分公司以支付保费收入8%的手续费为条件,和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案处理)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其后,从2002年4月1日起,到2003年5月16日被舟山工商定海分局查获时为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特殊身份,指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购买人保公司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对该强制保险案件的调查表明,在短短1年多的“合作”时间里,人保通过管理中心实现了256282.2元保费收入,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分享了12369.28元(另外8133.3元尚未支付)手续费收入。
在浙江衢州江山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山支公司还通过当地乡镇的土地管理员,强制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江山市工商局夏德成副局长介绍,当地土地管理员对前去办理建房许可证的居民,按照每平方米收保险费1元的标准,搭售中国人寿的意外保险。而一般当地居民建房都超过200平方米。
违规手段二:商业贿赂
与强制保险相伴相生的还有商业贿赂,而据前述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人士介绍,后一类案件远较前者为多。
在浙江,机动车辆保险是涉嫌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由于车险收入大多占据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03年1~10月,浙江省财险收入59亿多元,其中车险超过35亿元,占60%——因此,对于车险业务的争夺,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头戏之一。
然而,在掌握客户资源的汽车经销商那里,这样的竞争往往简化为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比拼。
按照财政部1999年1月1日通过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对于超过8%的手续费,浙江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认定其属于“商业贿赂”。
但是,在车险业务上,保险公司突破8%限制的情况屡见不鲜。
根据上虞市工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年1~7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委托上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虞市汇通汽车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开展车险代理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均超过8%,最高达到40%。
太保的同城兄弟——人保上虞分公司——也不遑多让,该公司从2002年到2003年8月12日期间,向车商支付的手续费最高达35%。
同样的现象还出现在浙江其他地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诸暨营销服务部,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3月,分别以12%和18%不同比例向车商支付代理手续费。而当地太保财险诸暨支公司,在2002年6月至12月期间,向不同车商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亦高达10%、33%和40%。
有浙江保险业知情人透露,手续费的比拼加上赔付的增加,导致浙江多家公司的车险业务都出现亏损。据浙江(5、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03年1~8月,浙江省车险的综合赔付率为60.50%,其中人保为66.04%,太保财险为60.08%,平保财险为79.22%。而业内一般估计的盈亏平衡赔付率为60%~65%。
除了超标支付手续费外,工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检查还暴露了问题的另一面:支付方式违规。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但是,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6日间,代理人保和太保上虞公司车险业务的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仍然通过现金倒扣、不进法定财务帐的形式暗中获得手续费返回。与之相应,太保将部分支付的代理费用作为未收保费,记入“应收保费”科目,做挂帐处理。同城的人保则通过本公司业务员业务奖励的名义,对超标手续费进行做帐。
违规手段三:无证照经营
这还不是最“出格”的情况。
杭州市工商局提供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03年2月至2003年4月,大众保险杭州分公司采用假借投保人退保的形式,套取“退保费”201377.70元,并利用杭州万马货运代理部帐户转帐从中提取现金150000元,帐外支付105463.71元给为其代理保险业务,但无合法保险经营资格的李某、张某、罗某等人,以及投保人浙江四通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省电力局中心调度所等单位。
最终,大众保险杭州分公司被工商部门以“商业贿赂”名义处以3万元罚款。
这一案件还牵扯出另一个问题:无证照经营。浙江省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类似此种不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或者没有获得兼业代理资格却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然而,保险公司恰恰乐意与某些优势部门联姻。
譬如,1999年7月10日,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与不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从2002年至2003年4月,后者共为前者赚取保费111900元。
另外,2002年,杭州工商局拱墅分局调查浙江康达汽车工贸公司中发现,尽管该公司已经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并且最长已超过两年,但是该公司居然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康达的陷落,几乎让当时所有在杭州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都卷入是非漩涡。最后,该案开出了至少5张罚单,累计罚款超过36万元。
保险公司回应与监管争议
实际上,129张罚单并不是问题的全部。
“仅下城区就有5件案件可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过,目前针对保险公司的查处和处罚工作已暂时停止。”杭州市工商局经检处的负责人称。该负责人私下透露,“(工商)总局已经准备撤出来,今年省局向总局提交的工作总结中,关于保险公司查处的内容被删去了,明年的工作计划中可能不会包括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但即便如此,保险公司也已对工商查处提出了质疑。一个质疑是,支付超过8%的手续费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保险公司坚称:财政部的8%手续费的规定不是针对某一险种,更不是针对单笔交易,而是针对全部的手续费支出。
对此,杭州保监办作出回应。11月5日,杭州保监办向各保险公司省级(一级)分公司和各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各保险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出标准。”
换言之,只要总的手续费不超过保费收入的8%,都是允许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调节不同险种之间的手续费标准,实现整体手续费率的不违规。
但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人质疑说:“如果这样,那么对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将没有监管。即使要管,一年也只能查一次,每次还只能查上年的手续费总量。该通知不具备合理性。”
在保险业内,对手续费监管也有不同的声音。有邻近省份保险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称,该省车险自律公约仍然坚持车险手续费率不超过8%的规定。某中部地区保监办综合处处长则认为,手续费仍要监管,“不过要注意监管的度和方式”。
而对于不监管手续费可能导致恶性竞争的问题,11月25日,杭州保监办回复记者称:“防止恶性竞争的相关规定仍然在制定中。”
保险公司的另一个质疑,是工商部门是否有权监管保险公司(参见本报2003年9月15日《保险公司不当经营监管权三年难断》)。其主要依据是,根据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只有保监会才能监管保险公司。
对监管权的分歧,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周仲飞教授认为,主要是“法规不健全造成”。他认为,保监会不能依靠国务院“三定”方案就排除工商局的监管权,因为“工商局的这个权力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而且,抛开监管权限的争论,对于保险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不管是谁,都是应该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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