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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官员以权代法 厦淮公司喊冤8年-股民闲聊-金融界股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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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13: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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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徐州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陈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仅仅是根据一纸文件,将其主导改制了四年的企业强行恢复为 国有企业 身份。在以陈樵为首的官员的精心策划下,厦淮公司的法人代表刘万新被冠以六项罪名送进了看守所,并在刘万新出狱后的第三天,再次以漏罪为名将其收监,羁押在看守所将近五个年头。
徐州市政府以权代法的深层内幕已经被《法制日报》和《工人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可走出牢门后,刘万新带领全体股东走上了上访控告的道路,喊冤坚持了8年,而徐州市政府却在以权乱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改制了企业四年后再次被要求恢复 国有身份

1995年,作为徐州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的职工,刘万新在陈樵的主导下,自筹资金20万元在徐州成立了厦淮汽车出租中心。鉴于陈樵代表办事处承诺注资50万元参与公司经营,也根据当时的政策背景,厦淮公司只得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国有性质,但实际上没有任何国有资本进入公司。
以刘万新为首的股东们自筹资金苦心经营了四年后,徐州市政府要求戴有红帽子的厦淮公司和办事处脱钩。于是,陈樵向政府递交报告,将厦淮公司改制为私营企业厦淮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变个体,厦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遇了资金难题,陈樵再次向徐州市政府递交报告,请求重组厦淮公司。公司在依法重组中,注册资金达到了163万元,接收了9名办事处下岗人员,发展到200余辆出租车。
在陈樵看来,无论是个体还是国有,厦淮公司都得听从他的摆布,可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厦淮公司实在难以成为其吃喝嫖赌肆意支配资金的小金库,于是陈樵神又向徐州市政府递交了报告,说存在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为私营的第四个年头,请求恢复国有企业身份。在全体股东目瞪口呆中,徐州市政府按照了陈樵的要求组成了清查小组全面接管来了公司,提出了 根据清查结果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恢复国有企业身份,促进该企业改制后正常发展 的根本目标。改头换面当了徐州市驻上海办事处主任的陈樵导演了恢复厦淮公司国有企业身份的这出戏。
经过五年多的清查,厦淮公司不仅没有被清查出任何国有资产流失,也没有恢复国有企业身份,当然更没有在五年内向市政府任何部门出具任何清理报告。让全体股东难以置信的是,陈樵要达到的目的却达到了:在清查过程中,厦淮公司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全部转移到了陈樵所控制且是新成立的出租中心名下,市政府用以权乱法的方式来达到了陈樵的目的。

陈樵千方百计罗列罪名 将刘万新送入看守所五年

陈樵之所以能够在徐州手眼通天,是因为其在徐州市委当过6年政法秘书。而刘万新仅仅是一名部队复员兵,自己创办厦淮公司任改制前后的法人代表,除了领导公司依法经营之外,他没有和陈樵对抗的政治资源。徐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清理恢复厦淮公司国有企业身份,从而实现陈樵掌控厦淮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最终目的,夏淮公司的股东们坚决不答应,由此,刘万新的存在成了挡在陈樵前面最大的一块绊脚石。
2004年,陈樵和刘万新的关系恶化,由此直接导致陈樵向徐州市政府报告称厦淮公司在改制和重组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随后,陈樵又以清算小组负责人的身份接管了厦淮公司。
2005年12月,法院以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挪用资金、等罪名,判处刘万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后,刘万新尚未走出监狱的大门,新的拘留再次开始了,法院说发现已经执行结束的判决有错,决定再审:
2009年6月10日,法院再次做出判决,撤销了过去的判决,重新判处了我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我把牢底坐穿出来。厦淮公司没有了,妻离子散已经是注定的必然结果。

徐州市以权乱法的手段触目惊心
在我国行政接管的对象一般应限于金融机构,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扩大适用于一般企业。因此,即使厦淮公司在改制或重组中存在,也不能通过接管的方式加以解决。接管的依据目前仅仅是徐州市政府转发的一个处理通知,该通知的依据也仅仅是2003年审计报告和市体改办等出的相关处理意见,除此以外再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授权。由此可见,该接管行为并没有合法依据显属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徐州市政府清查小组并不具有接管主体的资格,其行为实属越权违法行为。
各位股东并不负有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界定义务,而徐州市政府驻厦办事处应该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实际上,驻厦办事处并没有依法履行自己职责,在明知厦淮公司改制和重组的情况下,怠于履行自己的资产评估、界定以及审批等职责,作为办事处的主任陈樵其失职行为明显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令人费解的是,陈樵不但没被追究失职之责,反而以此为理由要求认定公司改制和重组无效并以政府名义接管了公司。因此,接管缺乏事实依据,是对义务与责任的一种错误认定。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如果存在违法情形,应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产权转让无效,而不应该以政府的名义直接下发通知整改,更不该在企业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接管企业。否则,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更直接侵害了公司股东权益。
厦淮公司是1999年由刘万新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新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依法成立独立经营的非国有资产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认为在公司合作投资过程中存在没有依法评估国有资产、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等问题,也只能表明驻厦办事处代表的国有股份注资存在瑕疵。对于评估等工作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可以重新评估验资作价,如果有损失,可以要求厦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行政接管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
徐州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厦淮公司改制和重组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是2004年2月生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而厦淮公司的企业改制和重组是在1999年和2000年进行的,该办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厦淮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厦淮公司只要符合当时企业改制和重组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无需也不可能按照后来的规定执行。
接管只是一种临时措施,不可能长久下去,一般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参见《商业银行法》第67条)。本案中,清查小组从2004年开始接管厦淮公司到现在已经近8年了,本来只是临时性的措施竟然存续8年之久,并且还在继续,其合理性与合法性严重让人质疑。其接管的目的更是让人不解,到底是接管还是侵权答案应该很明显了。

徐州市政府还要以权乱法为陈樵撑腰多少年

在徐州市政府以权乱法的这一过程中,陈樵首先是以徐州市政府驻厦办事处主任身份出现的,其后驻厦办事处被撤销,在清查中又以清查小组负责人的名义出现。从陈樵角色的转变可以看出其行为转变的原因。
在陈樵为驻厦办事处主任时,经常以各种名义从厦淮公司支钱,厦淮公司其实成了其钱袋子,为了便于从厦淮公司谋取更多的好处,陈樵不遗余力的促成厦淮公司的改制和资产重组,并且都是由其决定和操作向市政府打报告请求改制和重组。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陈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可以确定的是陈樵对于厦淮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为清楚。纵观整个事件会发现,陈樵意在实际控制厦淮公司,以更好的满足其不断膨胀的私欲,他打着以再次恢复国有企业身份的幌子,在徐州市政府这里一路绿灯,所谓的清查变成了陈樵将厦淮公司侵吞。
刘万新与厦淮公司的遭遇引起了多家中央媒体的高度重视,工人日报等多家媒体深度报道了这个案件。依法行政是对人民政府的起码要求,徐州市在处理厦淮公司的私营转国有的关键环节是不是依法行政呢?希望徐州市政府求真务实,重新回归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对法律负责对徐州的形象负责,高度重视的厦淮公司及其员工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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