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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遭解除获得赔经济补偿金!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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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5: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陈某2008年7月经招录进入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从事销售事务,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
陈某原在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南区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及2013年下半年,陈某的考核结果均为C2。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7日,陈某提起劳动zhongcai。同年10月8日,zhongcai委作出裁决: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8121.13元。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代理意见】
杰科律所柳兰律师认为: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陈某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虽然2009年1月陈某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陈某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陈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主张陈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代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限定。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广东省X市X区人民法院采纳杰科律师柳兰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X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广东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812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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