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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侠大骗子盗用黑侠客户端四处诈骗小菜鸟! - 比特币今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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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7: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智能侠你这个大骗子,我要曝光你!本人在智能侠这花了2千元买的蜘蛛池,都没蜘蛛,后来才知道他们就是盗用黑侠,把客户端名字改了一下,然后出售的,这个大骗子,智能侠你良心何在,智能侠你这么骗我,你有意思吗
智能侠你这个大骗子,智能侠大骗子我要曝光你!智能侠大骗子,智能侠大骗子!
中国发展网(发展观察员陈同国)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价格举报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但是,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却将价格举报工作变了味,巨大的利益驱动,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职业举报这个队伍中,投诉、举报件数量日已激增,只要诉求得不到满足,动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做法,给基层的价格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严重损害到价格主管部门的社会形象,因此,价检局今年集中对各旗、县、区职业维权举报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探索一条应对职业维权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的新路子,变被动为主动,以积极姿态.、主动作为,从而进一步做好职业维权应对工作。
目前,基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职业举报人普遍存在的状况:(一)从去年到现在,成倍增加的投诉举报量,让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对,甚至影响到了其他日常工作,对于职业举报人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可为。因此,抠字眼,抓小节,放大价格不规范行为,动辄扣以“价格欺诈”之大罪名。而在投诉举报过程中,职业举报往往以投诉行政不作为为要挟,将给纪委的行政追责举报信誉价格投诉举报信一起递交,给行政执法人员制造心理压力。一旦诉求未得到满足,便凭低成本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继续纠缠。在这个过程中,正常的工作被干扰,巨大的行政资源被浪费。而更让人担心的是,许多行政执法者选择了妥协,通过行政调解,帮助职业举报人拿到“赔偿”,以撤诉求太平,长此以往,后果堪忧。
(二)社会舆论对职业举报人的宽容和支持,给基层执法人员带来的烦恼和困扰。。社会普遍给予职业举报人更多的宽容与赞同,认为职业举报人的出现,提供了多的通过私人进行社会治理的途径:利用经济杠杆去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去发现、监督、惩戒不法行为。他们对于揭露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同时,为价格执法提供线索,规范执法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我们接受职业举报投诉时,往往会看到同一内容的举报会重复举报很多次,举报人依然会郑重其事的说是被误导,受欺骗。这不难看出,职业举报人购买商品,只是为了达到获得加倍赔偿的目的。这种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欺诈另一种欺诈的行为,是诚信的重大缺失,有违社会正义,与我们建设诚信社会背道而驰。如果整个社会视这种行为为正常,甚至称之为英雄,社会公德将至于何地?而职业举报人为了成功获得赔偿,扩大社会影响,常常不打招呼就告知新闻媒体,让新闻媒体参与,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三)职业维权人维权路径十分明显,他们利用投诉、举报方便快捷的优点、;一是低成本,通常情况下只是 或者一个电话,就是俗话说的“一毛钱查半年”;二是门槛低,只需要提供线索,并不要求提供收费票据,因此不需特别高的专业知识,一般人都可以胜任;三是周期短、见效快,申诉、举报后一般只需一个月左右便可知晓处理结果,所以职业维权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成为他们主要采用的手段和途径。
二、基层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应对职业维权人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思想观念陈旧落后,潜意识里认为只要问题解决了,程序合法与否无关紧要。正确的做法是:程序实体双注重,将严把程序关放在首位。因为复议机关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先审查程序后审查实体,一旦程序错了就满盘全输。
(二)证据意识较差。我们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职业维权举报案件时,不收集或不充分收集证明自己行政作为的相关证据,使自己在应对职业维权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例如:以电话形式回复当事人却没有录音,这样,一旦当事人以“未对其行政诉求予以处理”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时,由于证据的缺失,会引发价格主管部门答复被撤销情况的发生。
(三)程序上前后颠倒。本来价格举报受理不受理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六条执行,是登记后的第一个程序,而存在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是调查后需要予以明确的,显然是后一个程序。但有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顺序前后颠倒,把经审查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这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极易激化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四)违法规定加重举报人义务。职业维权人在举报时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不是我们个人能随意掌控的。因此,我们不能不当要求职业维权人履行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六条要求举报人提供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但并不代表举报人必须提供相关具体证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把提供收费票据作为举报受理的前提,也要承担行政不作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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