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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思考 - 比特币今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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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7: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海口5月30日电(记者姜琳、卜云彤)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今后,海南省内个人随意丢弃、倾倒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垃圾的,将被罚款50元。
俺是一个最近在学法理学的小小本科生,关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疑问,向大家请教:
1.此规定是地方性法规,还是经济特区法规?
《规定》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可以是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是经济特区法规。
从《规定》的名称看,似是经济特区法规。但是经济特区法规属于授权立法,须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立法法》第65条)
此《规定》明显是为了执行国务院《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规定,并没有全国人大的相关授权,因此,是地方性法规。
2.既然是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的罚款数额是否恰当?
罚款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创设。但是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我查找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并没有发现有行政处罚针对乱扔塑料袋的行为。这也就是说《规定》在上位法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自己创设了行政处罚。这是否恰当?
3.罚款由谁来执行?
规定 已审议通过,但是还查找不到《规定》的全文。
现在不得而知的是,《规定》已创设了行政处罚,那么如果有人乱扔塑料袋,谁对他进行罚款?环卫工人?城管?还是随便哪个戴着红袖章的大妈?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是否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罚款走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能否要求听证?是否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在想,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随意创设行政处罚的话,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因丢个烟头,扔个塑料袋,吐口痰(当然这些都是不文明的行为,我不会去做)而被一个莫名其妙的人上来讨要50块或更多的罚款。我们的自由是否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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