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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费金融被罚39万 因违反征信业管理等相关规定-银行论坛-金融界理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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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05: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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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讯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罚款39万元。
据了解,该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渝银罚〔2017〕1 号,做出决定日期是在2017年3月17日。

据资料显示,马上消费金融注册资本13亿元,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重庆百货、中关村科金、物美控股、重庆银行、阳光保险、浙江中国小商品城共同发起设立。
下附新闻相关条款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原文链接:http://bank.jrj.com.cn/2017/03/27173222233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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