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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中 跑路平台的“赃物”是谁的?-银行论坛-金融界理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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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05: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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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官、检察官、律师关注的都是被告人是否有罪,刑罚如何等,但真实世界里,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利益,也许更值得研究。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集资参与人(集资群众)的财产利益如何保护?返还的赃物应该归谁?咱们一起探讨。
1、以互联网金融为例,该领域高发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居多)、诈骗罪(以大宗商品交易所和比特币交易平台为盛)。这些案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涉众,所谓“涉众”顾名思义涉及普通群众,也就是影响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我国法律才用刑法这种最严格的法律来科以“自由刑”。涉众的案子,逃不开的一个环节就是:赃款发还给群众。
2、其实,就我们深入观察和帮助的一些受害人,他们最关心的也是经济上到底能回来多少款?那么,到底什么是赃款呢?赃款一定要发还给受害人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赃款的去向有两种:一是返还被害人;二是上缴国库,其中,前者优先。一般而言,需要人们法院作出判决后,赃款才能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但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赃款返还(俗称“出金”)在侦查阶段,可根据具体情况展开工作。
3、除却赃款,赃物在法律上到底是个啥性质?
有时候平台跑路,现金和银行账户清空,但有些留有部分资产(即财物)。这些财物,从民法的角度如何对待呢?这就要运用“类推解释”,所谓类推解释,是民商法解释中的一个概念,说白了就是为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目的,允许同类行为推此及彼,运用先用法律规定解释同类型的行为。“赃物”在司法实践中,会运用“遗失物”的法律规则。
根据《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在咱们聊的金融犯罪语境下,翻译过来就是:受害人有权追回赃物,如果赃物被人霸占,可以要求赔偿,也可以在两年内要求找回原物。这就解决了有些“受害投友”的问题,没发现平台或借款人的现金,但发现了店铺或珠宝,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投友即是权利人,那么就要勇敢地践行自己的法定权利,要回财物或者要回赔偿款。
4、同时,我们再介绍一种挽回损失的办法:代位诉讼。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互金平台欠咱们的钱,用款企业又欠互金平台的钱,也就是“三角债”。债权债务关系成了一个大圆圈,大家互相逃避、追逐,您可能会发现,最关键的就是:中间那个既欠债又是债主的人(或法人),只要他故意拖延,就会严重影响最早的债主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给了我们一把剑:
代位诉讼,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为限。
所以,在互金领域,一旦遭遇三角债,投资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代位诉讼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动辄上街的非理性办法。
结语
当然,法律是严谨的,投资人能否获得“受害人”的身份,需要细细区分。根据不同的刑事政策,“出金”的时机、规模、比例也会略有不同。不同司法机关,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也在日臻完善过程中,“合同效力不因为合同主体涉嫌犯罪而当然无效”的理念,需要更进一步普及。但饭是一口一口吃进去的,解决综合性问题,需要法律人和各方一点一滴的努力和每个案子的争取。一起努力!
原文链接:http://bank.jrj.com.cn/2017/03/24101322221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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