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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06: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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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一些地方相继爆出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和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部分事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一些重大案件的出现表明民间借贷危机仍在蔓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据统计,2011年以来温州累计发生“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80余起,部分事件涉案金额数亿元。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也面临大规模的违约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他补充说,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一旦出现危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与地方政府这种休戚与共的关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职责。
事实上,关于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在近期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对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监管的责任要交给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地方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业务上可以归银监会指导,但责任在地方政府,从而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郭田勇建议,未来应继续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借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立规,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金融办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负责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强化金融办的稳定职能,支持其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近日亦表示,授权给地方金融办,让其承担起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的监管,理顺金融监管领域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把地方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赋予给地方政府,否则其只有发展的动力,没有监管的责任。而且把监管责任放给地方,即使出现问题也是在局部,不会造成全国性的系统性风险。
有专家表示,我国除须继续大力防范区域性、局部性风险衍生为系统性风险外,还须认真应对金融改革、创新和开放带来的风险敞口加大的挑战,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摘登)
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原文链接:http://bond.jrj.com.cn/2012/02/110941122227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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