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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红星新闻 - 比特币今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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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7: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0元转让600万元股权后提离婚 妻子欲追回一审败诉
红星新闻 · 《成都商报》官方账号
一年前,在丈夫一家的劝说下,吕女士独自带着儿子从山东德州转学天津。一年后,当丈夫起诉离婚时吕女士才发现,早在去天津后不久,丈夫就背着自己将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的30%股份以0元价格转让给自己的妹妹、妹夫,婚内的股份与自己没有了一分钱关系。
近日,吕女士接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她主张确认丈夫与妹妹、妹夫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对此,吕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将继续上诉。
丈夫无偿转让巨额股份后起诉离婚
山东德州的吕女士最近有点抑郁,已经3天没出门了。回想起这起股权转让案,吕女士始终感到心里有些别扭,“我觉得这个事有预谋。”吕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据了解,吕女士与丈夫韩某某于1992年结婚,有两个儿子。这些年来,吕女士作为家庭主妇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和妹妹一块儿经营物流公司。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2日,德州鹏玺物流有限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为林某某、韩某某。林某某为韩某某的妹夫。2008年吕女士一家在天津投资买房。2018年过年期间,丈夫告诉吕女士,他给二儿子在天津那边找了关系,让孩子6年级转学天津。
“我家老二个性挺强,怕他去了不习惯。但他家人都做我工作,不去都生我气,给我使脸色。我小姑子说人家公务员都辞职去陪孩子读书,你一个家庭主妇怎么就不行了?我想着都是为孩子好,说这话也没错,后面就带孩子去天津了。”
据吕女士称,她和丈夫夫妻关系以前还好,但这些年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丈夫提离婚也不是一两次了。今年9月,丈夫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吕女士离婚,吕女士不同意,遭到法院驳回。
“当时提出离婚挺突然的,我说我不离,我没有他有外遇的证据,也没他转移资产的证据,没办法争取我的权益。后面就让律师去查他名下的财产。本想通过股权看看他有多少钱,一查发现都转了。我说股份不要钱你就转了?他说啊,我傻了呗。我说你为什么转?他说我糊涂呗。我就跟他吵。”
▲韩某某与妹妹妹夫经营的物流公司
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败诉
2019年9月,吕女士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韩某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韩某某与韩的妹妹、妹夫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9年11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股权,夫妻一方作为股东在转让该股权时是否需经其配偶一方同意,韩某某与其妹妹、妹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恶意。
根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韩某某转让其持有的物流公司股权事宜,与其妹妹、妹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丈夫韩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无需经过吕某某同意,也无需吕某某事后追认,且韩某某与其妹妹、妹夫达成合意转让股权在2018年,韩某某2019年9月才起诉与吕某某离婚,均未有效举证证明股权转让构成恶意,对吕某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吕女士表示无奈,同时表示要继续上诉。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谁都知道离婚期间转移财产一查一个准,丈夫经商20多年,在转移完股份后了提出离婚,这件事做法很隐蔽。
“他把我骗出去,在家里把东西偷偷都转了,还要怎么恶意啊?这些年家里的事他都不操心,都是我在办。房子装修、孩子上学都没让他操过心,他也不会做饭。我很难理解这个事儿,不给我也行,但你儿子你也不给吗?”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吕女士丈夫韩某某,对方称暂不方便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吕姓法官称,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如不服,可提起上诉。
原告律师:被告明显故意转移财产
在本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韩某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被告韩某某与韩的妹妹、妹夫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
根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方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有权按《公司法》的规定自行转让股权,受让人亦无需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叶一舟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丈夫来讲,他处理的股权不是一个简单的公司内部权利,而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且是巨额财产。从这个角度讲,夫妻对于共有重大财产的处理,应该是有一个协议的结果,不能私自处理。
叶一舟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发生在家庭内部,当时出资是哥哥和嫂子的共同财产,更清楚0元受让行为会侵害到嫂子的财产,却依然接受了这笔财产,存在明显恶意。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目前的情况,首先应该参考《物权法》,此种做法不符合《物权法》的善意取得。
叶一舟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目前一审法院的判决,如果每个想私自转移财产的丈夫,只要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哪怕转让是无偿的,都追不回来了。如果这样的判决一旦生效,会给那些想要转移财产的人指出一条“康庄大道”。这个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
对于二审判决,叶律师表示乐观:“我感觉如果从公平角度上看,应该是支持我们的。他这个明显的故意转移财产。一审法官认为他应该在转移后立刻离婚,我觉得这太僵化了。”
专家:婚内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夫妻一方通过婚内转移股份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并不少见。此前,南方plus客户端曾报道了广州白云法院审理的一起丈夫婚内出轨,原配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15%股权转让给了“小三”的案件。法院认为该案中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第三者在明知这15%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清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还接受转让,也没有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知,存在明显的恶意,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表示,我们国家在引进《公司法》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它与《婚姻法》的衔接,造成了一定矛盾冲突。《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是《婚姻法》规定股权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这导致一个现实矛盾,从公司法角度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但从婚姻法角度,为了离婚转移共有财产导致另一方受伤害。法院的判决机械使用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
“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到今天,夫妻双方的资产配置里面除了房产、存款、车辆以外,更多的是一种股权。你拿家庭财产去投资,你是股东,但一旦离婚,男方太容易转移夫妻财产了。婚姻法明确规定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结婚证领了后,两个人挣的钱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拿这个钱去对外投资获取股权百分之百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人士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0元转让是否恶意转让,面临很大的问题。主观恶意只能推定,很难去证明。本案中丈夫转给他妹妹妹夫,这种0元转让就不是一种商事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赠予。此案股权有巨大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一个商事的等价交换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而因适用赠予。但赠予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了共同所有人的利益,这个赠予原则上是无效的。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认为,就目前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法院判决单纯适用《公司法》规定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有一定问题。公司股权由于其财产的混合属性,受《公司法》《婚姻法》《物权法》共同调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内一方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不能转移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离婚时”是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本案零对价转移财产时间节点是在离婚前一年,可以认定为离婚诉讼前,相应行为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通过诉讼确认丈夫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股权恢复原状。如已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则可直接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相应股权价值。即便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妻子亦可在离婚诉讼中就股权转移价值予以分割并要求多分等。
股权转让确实并不以未持股配偶一方同意为必要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转让行为满足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项下要求,该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未经未持股一方同意并不会必然导致该协议无效。但如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恶意,受让人不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则未必一定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受让人作为转让方的妹妹、妹夫,显然是知道股权处于共有状态的,且是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股权而非合理对价,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方式,该协议内容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
红星新闻记者 蓝婧 任江波
编辑 官莉
元宇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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