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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币挖矿(泰达币挖矿教程)-比特儿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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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7: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5月泰达币挖矿,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泰达币挖矿,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B公司向A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其后,A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购买泰达币挖矿了“矿机”,“矿机”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的“矿场”运行。期间,B公司向A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A/B两家公司明知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剖析:
曾经一段时间,似乎不懂几个区块链专业术语,不玩比特币、以太坊,出门都不好给人打招呼。就在上个月,芝加哥交易所的比特币还创下了69000美元的新高。在巨额的利润面前,人性的贪婪不断被激发。但是,虚拟货币炒作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是你所不知的。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中银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虚拟货币交易及挖矿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要被巨额利润所蒙蔽,远离非法“炒币”,远离风险。
标签:泰达币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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