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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会员单位 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的事实 - 比特币今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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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07: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来讲述一下我的受骗经过,2016年7月初,上海凹盛投资有限公司周向南( 微信AS185189)加我微信和我联系,帮我分析股票走势,说有老师告诉买卖点,慢慢的就问我了解原油吗?说他们是资产配置原油和股票一起做,赚钱后分成,开始给我介绍原油24小时交易,可以做空做多,随时买卖,一天可以做好多次,后来又让助理唐华成手机15371245000 (QQ970321888)(微信thc970321888)加我微信,给我介绍,发了很多交易分析图和客户聊天记录,还有个群,大家都在分享挣了多少多少,让我开户,说网上就可以开户,简单方便,网上签约说是建设银行三方托管,让我放心,都是挣钱的,让我入金和老师操作原油赚钱,后来又给我打电话,和我讲如何如何赚钱,虚假宣传,发送很多赚钱截图,在他的多日宣传诱惑下,说入金10万才能开户,钱可以随时转出,7月7、8日有大行情,让我别错过,就这样就按照他的操作在网上开了户,开户时发现签约的对方名称不是上海凹盛投资有限公司,而是一家青岛银智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唐华成解释说,他们公司是独立的公司,青岛银智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大交所的会员单位,当时我也不太明白,就催我入金10万,因不放心,次日我就转出了一部分资金,7日当天在张光坤老师(喊单老师)QQ 2853736641 18016070443的喊反单下我就亏损了26000元,随后他们就说,这次失误了,没关系,明天还有大行情,你在入点金,明天帮你挣回来,我没有听他的入金,8日又在张光坤老师的喊反单下损失了4000元,2天共计损失3万元,期间我发现手续费并不像他们所说的万分之16,其操作的手续费极高,我便追问他们说续费的问题,唐华成才说有杠杆,实际成交价格竟然达到了几百万。感觉上当受骗了,我在网上搜集了一些证据,并向政府正能部门申请公开一些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的资质,经查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商务部发的原油资质,证监会的资质也没有,而所谓的建设银行三方托管也是假的,我打出了交易流水,从入金开始,钱就直接打进了21201505810052505336这个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账户,我们的钱就是他们的囊中之物,并且经上海工商部门证明所谓的上海凹盛投资有限公司和青岛银智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750会员单位)实属一家公司。
一.大连再生资源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不具备原油经营资质
违法事实:
根据工商局查询到的信息,大连再生资源商品交易中心经营范围为:商品交易服务;与会员在本所交易活动相关的权益交易及登记托管结算服务;仓储;货运代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经营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凭资格证书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辽宁省内经营: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受托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而大连再生资源及其会员单位以做国际原油为其业务主体,引诱广大投资者投资其所谓的大连重油。
认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单位均不具备经营原油的资质,属于严重的违规经营,造成广大投资者数以亿计的资金损失,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其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违法事实:
1.业务员宣称的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
2.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空、卖空交易;
3.在齐鲁商品提供的行情软件中,只有价格行情在变动,而且在同一价位无论挂多少手单都可以瞬间成交,大连再生资源及各会员单位实际上是做市商。
以上均为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
认定依据:
1、根据大连再生资源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查明,该公司可以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现货交易。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1)实物商品;(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但是,我们在与会员单位的交易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可以判定,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与上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2、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上述1条描述已经可以判定大连再生资源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
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从大连再生资源及其会员单位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空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特征描述;另外,大连再生资源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二条描述。
由于期货具有极高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国家管理十分严格,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了贪图高额回报,挂羊头卖狗肉,以现货之名,行期货之实(实际是伪期货)。交易手段实行了:1、T+0交易; 2、公开集中交易 3、当日虚拟交易, 4、保证金杠杆交易 5、对冲交易(实际是对赌交易)。 这些都是期货性质的交易模式,而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却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因为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场所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附商务部文件)
与投资者协签订的为现货交易,却没有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骗取头寸,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欺诈投资,也不是真正的期货交易。
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大连再生资源及其会员单位的交易行为已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老师喊单、违规操作
买多买空都由引导开户的的所谓老师喊单操作,由根本不具投顾资格甚至从业资格的所
谓“老师”为不了解市场的用户提供交易策略,用户自己据此操作,意味着法律意义中的“事实上的带盘合同”已达成。用户照此交易发生亏损,指导“老师”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指导老师及其共同受益者完全有义务进行赔付。
四、其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违法事实:
大连再生资源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大连再生资源的建行账号上。通过电话咨询建行,此账号根本不是托管账号,而实际上只是一种“银商银权”(它是一种新型微型自助银行服务产品,通过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市场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银商银权业务银行只负责资金划转,而并非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大连再生资源的帐户。
认定依据:
根据国发〔2011〕38号“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大连再生资源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其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五、其会员单位违规开户,代签协议,扣押客户协议书,涉嫌合同诈骗
违规事实:
1、开户签协议太随意,仅凭网络链接和用户的身份证电子照片就完成整个程序,没有对客户风险等进行深入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自然人入市交易。
2、用户没有对客户协议书进行亲笔签名和有效的电子签名,有些人也没有拿到属于客户协议书的纸质件或是电子件。
3、各会员单位在客户开户后根本就没遵守期货投资者必须在模拟盘操作达到一定时间及笔试才能实盘操作的法律条文规定,开户后即要求客户入金激活,激活仅仅几个小时后要求操作。操作前没有任何风险提示。
认定依据:
1、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2、开户时网上的客户协议书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提出:“所有协议和电子化通讯都须以亲笔签名和电子记录进行确认”,而大连再生资源下属各会员单位没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相关要求开展电子签名,属于无效电子协议。
3、按各会员单位的客户协议书相关条款,客户协议书应双方各执一份,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纸介质协议及电子件协议。
六、其在全国范围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违规事实:
大连再生资源目前除了在大连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认定依据:
1、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大肆招收会员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文件规定。
七、亏损本质——“网络对赌平台”
平台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交易策略”,“代客理财“,加速客户亏损,赚取“头寸费”。
大连再生资源采用的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我们只能与其会员单位进行交易,实际上它是做市商。该公司没有自己的价格,参考境外现货盘数据,在自己设计的交易软件里,把所有客户的资金纳入对赌盘,而且随意更改后台数据,造成客户莫名其妙的亏损(实际上这些亏损最后都揽入了大连再生和其会员单位自己的腰包),就好比交易市场是一个赌博平台,会员单位就好比在这个平台做庄,会员单位在非法购买大量的个人信息的同时,电话、微信诱骗老百姓加入其中,并许以高额回报。当客户通过他们的平台开户交易,挣钱了,交易市场会将会员单位的保证金赔给挣钱的客户,当客户亏钱了的时候,交易市场会将客户除去点差以外的钱包括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会员单位,交易市场赚取点差和一定百分比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他们本身就是在和客户对赌,我们亏得越多,他们才能赚的越多。试问这样一个交易中心和一个赌博平台有什么区别?甚至连赌博平台都不如。
虚假宣传,承诺由专业老师一对一指导操作一定盈利,其实正是他们夺取客户资金的所采取的方式之一,利用客户无行业知识,完全信任这一点频繁喊单,重仓操作,设计强行平仓、重仓、锁仓,从而达到不但是赚钱高额手续费同时还赚取客户亏损资金之目的。
由根本不具投顾资格甚至从业资格的所谓“老师”为不了解市场的用户提供交易策略,用户自己据此操作,意味着法律意义中的“事实上的带盘合同”已达成。用户照此交易发生亏损,指导“老师”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指导老师及其共同受益者完全有义务进行赔付。
通过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做对赌盘,使用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各方在平台担保下连续撮合)、“做市商”交易(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这种“现货”面具下的非法期货交易模式致使对市场内幕不甚了解的用户不知不觉陷于“对赌”陷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完全是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达到非法暴利的目的。公安部承诺将要持续打击,在2015年公安部320网络投资诈骗专案收网行动中,仅在浙江就抓获利用网络进行现货投资诈骗的犯罪份子66名(详情请请见BTV 科教《法制进行时150402》)
八、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大连再生资源的客户端软件为委托开发,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已经在2014年3月15日央视曝光的可操作交易软件之列,此款软件带有“后门”可以由操盘手随意调节杠杆,虚拟出巨量资金,从而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凶工具。
大连再生资源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同时他们采用后台控制:他们经常利用软件后台操作使操作交易延时、卡机等手段,使但客户经常面对有利行情无法下单,造成巨额亏损,因为后台控制了每个客户的操作,使客户在大行情来时无法赚到钱,也会使很多客户出现爆仓现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平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九、案例解读
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处长胡经生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说了让大宗商品交易有序回归现货,实际上真正的中远期(现货市场)不需要频繁交易,不会有每秒钟变化的价格,应该是100%的交割。
胡经生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实际上就是做市商,实际上没有交割。不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目的,没有交割,就不是现货市场,而是参考境外加减点差,通过炒作符号盈利,严重一点讲就和赌博平台差不多,连续现货根据证监会的认定标准,也构成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违反38、37号文规定。
根据胡经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其下属各会员单位与客户的交易,它就是属于做市商,这样的非法期货交易是严重违规的,涉嫌刑法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客户在交易中只提供保证金预付款,没有足额提交购买现货的款项,自始至终没有实物交割,用户交易目的只为赚钱,会员单位也只是炒作价格波动,这些事实与证据足以证明各会员单位所从事的交易就是类期货的非法交易,其相关责任人难逃干系。
以下是所涉及的公司和人物:
1.公司上级总公司名称: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服务电话:4008343777
0411-39735665
公司上级总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大厦13.18层
2.公司名称:上海凹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999号24幢1226室(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嘉南红塔大厦11楼(实际经营地址)
3.青岛会员单位公司:青岛银智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750会员单位)
青岛会员单位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通榆路46号-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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