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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八百万巨资离奇流失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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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06月28日 18:57
吉林省中国银行白城支行与当地司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腐败分子互相勾结,包庇不法分子温力军,非法套取贷款,伪造假法人营业执照搞假破产,然后用假呆坏账核销等恶劣手段鲸吞国有资产800万元,期间白城市检察院以办案经费短缺为名勒索举报人50万元后,又放了嫌犯,以至国有资产至今没有挽回、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举报人杨延军至今生活在死亡威胁的阴影中……
杨延军的工厂在司法腐败的庇护下易主他人
案发白城:300万变成800万
2005年4月24日,记者在北京见到了举报人杨延军,他告诉记者,此前虽然中国青年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对此事件进行过报道,但不法分子利用那些手握重权的人充当自己的保护伞,致使案件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杨延军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吉林省白城的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全部经过……
1995年底,杨延军实际出资、以王韧为法定代表人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贸易公司,在吉林白城投资成立了一家从事粮食加工业务分公司,即白城市华兴公司。并聘请温力军为分公司负责人。为业务需要,杨延军找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按要求办妥了有关贷款3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手续,交由温力军办理具体的贷款业务。此后,急需贷款的杨延军多次敦促抓紧办理贷款,但温力军一直推脱说尚未办妥。
1996年4月1日,当杨延军来到吉林省中行催办贷款时,得到的答复是:银行的贷款早已放贷完毕,而且白城华兴公司得到的贷款也由事先约定的300万元一下变成了800万元。工作人员还告诉杨延军,多出来的500万元贷款并非信用担保贷款,而是以白城华兴公司为抵押的抵押贷款。
温力军明明拿到了贷款,为何没有及时通知上级公司并将款打到大连?那3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哪里去了?一家投资200万元的分公司,而且也非法人单位,更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何以就能抵押给银行又贷款500万元?杨隐约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
检察机关:索要办案费50万不办案
白城市检察院
1996年4月3日,就在中国银行白城分行行长韩宝双、陈喜顺违规贷款事件发生后的第二个月,杨延军即前往白城市检察院报了案。白城检察院卢炳建检察长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以办案经费紧张为由,向杨延军提出索要了50万“办案费”,心急如焚的杨延军指望检察机关能尽早破案,无可奈何之下,只得答应了。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检察机关收了钱也不办事,只将涉案的温力军拘讯了一天就又放了。
杨延军告诉记者,“当时检察院答复我,放温力军出来的目的,是为了让温去追那笔贷款。”
1999年底,更令杨延军始料不及的是,当他到吉林省中行询问情况时突然听说,就在此前的9月6日,中国银行白城支行已经以破产的名义报请吉林省行,就白城华兴公司527万余元的贷款呆坏账进行核销。9月10日,吉林省行已批准并报请中行总行。
“对我来说这就意味着,温力军不仅瞒着王韧和我拿分公司去抵押贷了500多万元款,而且因无法还款企业也被他们霸占了。”杨延军说。
杨延军在随后拿到的一本白城支行上报至吉林中行的“贷款呆坏账申报材料”中发现:1996年4月3日,白城支行向白城华兴贸易公司发放了第一笔贷款45万元,到1996年底,贷款总额535.4万元;由于遇到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效益不好,向法院申请破产被批准。
白城市中级法院
杨延军一眼看出了其中的问题,“4月3日是我到白城检察院报案的日子,而此前吉林省中行就告诉我800万元已经放贷完毕了。但上报材料为何说当天才放出第一笔贷款,而且一直发放到当年年底?”上报材料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告知明显自相矛盾。
“而且,白城华兴公司只是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怎么能在上级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批准破产呢?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变成了温力军,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冯彦林仅仅是白城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如今却摇身一变成了大连总公司派来的副总经理!法院难道在裁定破产前对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未做核实?
第二页〉〉〉
而且,该人士证实,他在档案材料中看到,分公司破产时,温力军已经获得了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当时他具备法人资格。”
白城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梁成山局长明确告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下简称央台]的记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贸易公司白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并向记者出示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贸易公司白城分公司是1995年3月9日申请注册的,作为分公司,它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不叫法人,只能叫负责人。而分公司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梁成山局长介绍说,“95年工商局给白城分公司颁发的是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执照,因为它是分公司,只能发营业执照。”
中国银行:白城分公司就是法人
当央台记者回到北京,来到中国银行总部。中国银行监察部信访处处长,也是最后总行调查组成员的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华兴白城分公司贷款事件不存在违规问题。华兴白城分公司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据非常充分。而据记者了解,调查组认为最重要的证据就是从白城市工商局提取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贸易公司白城分公司的法人执照。
王**处长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法人执照的复印件,上面写着发照机关是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洮北分局,注册号码为S3596819—8,5—3。记者立即给白城市工商局打电话核实,工商局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震惊,马上找相关负责人了解。通过电话,白城市工商局李兴国副局长郑重地告诉记者:“这张法人执照肯定不是我们发的!”据了解,白城工商局颁发的法人执照的注册号是12590,没有以S打头的注册号,而且没有—8、—5、—3等标志。

白城市工商局李兴国副局长明确表示:中国银行调查组获取的注册号码为S3596819—8,5—3的华兴白城分公司法人执照不是来自白城市工商局,这份证据是伪造的。记者立即将结果通报给中国银行监察部信访处王**处长。王处长表示将责成吉林省分行调查了解。第二天,王处长将吉林省分行调查组到白城市工商局提取资料的情况说明传真到央台《新闻纵横》编辑室。奇怪的是,此前调查组还十分肯定地说那份企业法人执照是从工商局提取的,可是当记者告知是伪造的之后,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证据的来源竟然变了,上面写着:工作组在调查期间,原企业经理温力军向工作组提供了企业1997年3月26日办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银行的这一解释让杨延军更加不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负责人办理贷款业务需要上级公司的特别授权,这岂是普通授权能替代的?而且,工商局怎么能在上级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据了解,早在2003年3月,杨延军就向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但至今没有任何实质进展。
巨额国资:白白流失谁来管
其间,杨延军多次找中国银行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人接手查处。一位部门负责人答复杨延军说,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温力军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如果确定不是,那这将是中国银行内部的一桩大案。
“我回答说,这非常简单,只要将温力军和王韧找到一起,拿出各自能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的材料,一比对不就真相大白了吗?”杨延军说。可让他不解的是,几乎只是举手之劳的工作,可中行总行有关负责人在近一年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
杨延军气愤地对记者说:“国有资产流失了,中国银行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什么护犊子?为什么阻挠公安机关办案?为什么把抵押贷款改成了无合同的借据贷款?如果中国银行也像我一样四处告状,这个案子早就解决了!”
记者调查发现,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背后是银行有关人员的种种违规行为,而且这一事件不仅关系到银行,还存在着法院违法判决、检察院违法收取办案费等等问题。
1999年4月8号,根据华兴白城分公司经理温力军的申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兴白城分公司破产,银行方面才据此核销了该公司的500多万贷款。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王经武在接受央台记者采访时承认案件裁定有问题:“咱们现在看这个案子,确实是有问题。因为他不构成法人的主体资格,本案破产的主体资格他不够,不应该下任何结论就把企业给破了。涉及到一千万的债务。这一破势必把银行的钱破没了。这个最终就是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1999年底,当年向杨延军索要50万办案经费的白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卢炳建,此时已经调任白城市中级法院担任院长职务,也正是在卢炳建的操作下,使得白城市华兴公司得以“顺利破产”。
“卢**从任白城检察院检察长到调任白城法院当院长,一直都是这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幕后黑手,”杨延军对记者说。
2003年,劣迹斑斑的卢**又一路高升为吉林省高法执行局局长......
当央台记者在白城市检察院采访时,副检察长王晓明承认当时收取了办案费:“那肯定我们有问题,这50万块钱,尽管是馈赠也好、赞助也好,现在究起来这个事,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司法机关不能滥收人家赞助费。”
当记者来到白城采访时,市委的门前围满了上访的人群和车辆。
2005年4月25日,记者来到白城市委采访,当记者向秘书科的付科长说明来意后,他表示一定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4月26日,记者接到一位自称是市委副秘书长的葛先生打来的电话说,市委主要领导对记者要来采访的问题非常重视,已经将此事交给他来处理,他还说:今天下午或明天上午约见记者谈一谈。
记者从4月27日下午离开白城至今,没有接到这位“副秘书长”的任何回音。
说明:就在记者发稿前夕,接到白城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的电话称,他们当时向杨延军索要的是赞助费,数额不是50万而是30万,这笔钱是买了汽车,但已经退给了中国银行了。当记者向杨延军了解此事时,杨延军气得声音颤抖地对记者说:什么逻辑!向我索要的钱,怎么退给中国银行?如果检察院的办公大楼,我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租给别人,他们同意吗?再说索要的是50万,这个我有证据,他们是赖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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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people.com.cn/.../Rea ... 04710 typeid=14
专家点评 作者 正义 http://www.zyff.cn
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中国舆论监督网报道“假法人、假破产——中国银行八百万巨资流失无人管”(本文犯罪构成要件是以500万元为基准),对本案依法论证
对这群腐败分子、败类、社会糟粕必须绳之以法,他们都严重犯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温力军已触犯《刑法》第193条,犯有金融诈骗罪,应当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吉林省中国银行白城支行本案责任人配合温力军,致使国有资产特别巨大流失,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犯有徇私舞弊罪,应对主要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其他责任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白城市检察院向报案人杨延军索贿50万元,已触犯《刑法》第387条,犯有单位受贿罪,应对单位负责人卢炳建予以刑罚。卢炳建身为检察长,故意包庇罪犯,不予追诉罪犯人温力军,使之消遥法外,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犯有徇私枉法罪。依据法律规定,应判处卢炳建有期徒刑九年——待更重要的证据分析论证。
4、白城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犯有枉法裁判罪,应对主要责任人卢炳建(时任中院院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应当绳之以法的处罚量刑。其法理和逻辑如下:
1、众所周知,白城市华兴分公司是法人大连华兴贸易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进行贷款的资格,然而却在法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以法人的资产作抵押贷了款500万元。这样说明,该分支机构是以虚假的手段骗取了贷款。但此笔贷款并没有入公司的帐号,即该公司没有使用此款,被负责人温力军私自挪往他处。那么,本贷款的性质就变了,就成为温力军的个人行为——即温力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骗取贷款500万元个人使用。因此,温力军已触犯《刑法》第193条第3款,犯有金融诈骗罪。
因为,该款法律规定,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构成金融诈骗罪。并规定,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鉴于本案的数额,应当判处温力军有期徒刑十五年。
但温力军为了彻底侵吞500万元贷款,公然私自制作假法人证书,申请破产,并已非法使法人的分支机构白城市华兴分公司破产,已达到了目的,所以,又触犯《刑法》第193条第3款中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因此,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加之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恶劣。应当依法判处温力军无期徒刑。
2、中国银行白城市支行配合温力军,以假呆坏帐核销等恶劣手段,造成500万元贷款流失,已独犯《刑法》第397条第2款,犯有徇私舞弊罪。因为,该款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银行责任人最起码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状况和数量、情节,应对主要责任人处九年有期徒刑,对其他责任人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当杨延军向白城检察院报案,该院向报案人索要50万元,并已到手,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为《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负责人或主要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根据本案状况和数额应对白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卢炳建处三年有期徒刑。
上述指单位犯罪,在50万元之中,如有说不清楚,不能证明该款用于单位的差额,应追究个人责任,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追诉个人受贿罪予以量刑。
如此严重、性质恶劣,数额如此特别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案,而且案情十分明确,作为白城市检察院不予追诉,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1款,其责任人犯有徇私枉法罪。
因为,该款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不追诉,情节特别的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鉴于本案的数额,明确的事实并性质特别恶劣,应判处卢炳建有期徒刑九年。
4、温力军申请白城市华兴公司破产,法院应当认真审核,首先要审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应当到工商局去查询档案,然后,审查帐目。在审查帐目时自然会发现500万贷款的走向,这本是必经程序,然而,法院却不这样作,显然是故意。结果造成500万元贷款的流失。所以白城市中级法院的主要责任人卢炳建(时已是法院院长)已触犯《刑法》第399条第2款,犯有枉法裁判罪。因为该款法律规定——司法工作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白城市中级法院主要责任人卢炳建最起码应处五年有期徒刑。根据本案状况判处7年有期徒刑为妥。其他责任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炳建犯有三罪,即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应量刑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9年、7年,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应综合判处卢炳建有期徒刑15年———待阅“假法人、假破产 中国银行300万元、500万元巨资流失无人管”“定罪量刑”标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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