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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高管为什么频频“不忠”?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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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一个体制中,当代理人普遍不同程度地“不忠于”委托人,责任应该从委托人一方去探究
为什么代理人会对委托人“不忠”?
近年来,中国企业界、特别是金融界出现了相当数量的落马高管。几位知名的,如金德琴、朱小华、王雪冰、刘金宝、段小兴、梁小庭、徐士荃等等。如果回忆这十年,我们所认识的大大小小的行长、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老总、信用社的主任有多少能保齐全身的呢?其实,不光是中国内地,就香港,粗粗算了一下,在过去的六年间,数的上的中资大公司的第一或第二把手没有好结果,从华润、中远、中旅、招商、光大、粤海、东方鑫源到金融界的两家银行中银和中信嘉华银行。而同处一地的香港本地公司却鲜有发生。中国内地公司高管的极不稳定性已经在国际商界出了名,这是为什么呢?是内地的高管“良心大大地坏了吗”?
高管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腐败问题,但实质上是一个代理人的“忠诚”问题,即,为什么代理人会对委托人“不忠”?

20世纪30年代,伯利(A.A Berle)和葛迪纳.米恩斯(Gardiner Means)出版了经典之作《现代企业与私有财产》。该书提出的代理人理论假定:代理人仅出于,从这个代理关系中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实现,才为委托人而忠心效力。如何能让代理人服务于股东的最大利益?这是代理理论要解决的核心。
从道德角度讲,委托人将“忠诚”定义为“经理所必备的惟一最重要的品质”(巴纳德Barnard),而代理人则把从为委托人效力中能否得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作为第一条件。这里有三个对我们非常重要的概念,一是市场关系,这是一个委托人和代理人公开相互交易各自利益的市场,而不是权力系统中的一个任命,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道德要求”,即,我要你无私奉献,而我却不必遵循道德标准,我可负你,但你不能负我;二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不是友情或亲情的关系,更不是臣民关系,不存在“惧怕”;三是契约的关系,各自对对方利益的满足度和约束是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确定。而我们的企业高管,特别是国企的高管则是以,政治关系代替市场关系;上下级,更甚为君臣关系代替平等关系;单方面的口头要求代替契约关系。我们主流的、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是,代理人不能有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而不是协调和谈判,更不能与“组织”讨价还价。结果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即,承认、尊重个人利益的西方企业的委托人获得了代理人的忠诚;而主张无私奉献的国企的委托人却失去了部分、甚至大部分代理人的忠诚。为什么发生这种悖论呢?商业伦理学的 3G是不能不提到的。
3G定律
一个是黄金定律(Golden rule),一个是金手铐(Golden handcuffs),再一个是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
黄金定律是讲,“想要别人怎样待你们,就得怎样待别人。”在《马太福音》第7篇第12条中,耶稣将这个定律总结为犹太人传统的真义(注意,我不是在宣传宗教,而是西方的商业伦理学的发展离不开宗教)。其实,西方许多商业伦理学家认为,对“黄金定律”的更好解释是我们中国的,“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委托人不能真诚地、平等地和公正地对待代理人,他将得不到代理人忠诚地为他效力;若委托人不能“善待”代理人的利益,他的利益也得不到代理人的“善待”。相反,若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的利益而效力,他的个人利益也将得不到实现。这个根植于广阔世界文化的“黄金定律”,已被世界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政府、股东和经理人所接受。
第二个是“金手铐”,其实“金手铐”与“金色降落伞”是对立统一的孪生兄弟,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为保护各自的利益而平等相互约束的契约。委托人为了保证他的利益,提出一系列代理人忠诚于他的利益的,和约束代理人个人利益“膨胀”的要求,在代理人同意后,这即成为“金手铐”。同样,代理人,主要是公司的 CEO要求委托人在他的职务被终止时,当然,终止职务的原因主要不在他的方面,公司同意向他提供一大笔解职补偿金,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金色降落伞”。在实践中,“金手铐”和“金色降落伞”原则往往是在一个契约中体现。
在西方的大公司中,也有发生公司丑闻,也有发生代理人的道德不忠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就数量和规模讲,我们体制中,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 大中型企业中的代理人的忠诚问题要远远大于西方。坦率地讲,在一个体制中,当代理人较普遍地不同程度地发生对委托人的“忠诚”问题,责任应该从委托人一方去探究。
我以为,一是公平,二是安全问题是导致代理人不忠的主要原因。当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效力的过程中,认为委托人对他不公平,这种不公平表现在,委托人的利益与代理人的利益的不对称,而这种不公平还没有合法的诉求渠道,忠诚问题就会发生。最简单的做法是,代理人通过他的管理权力用各种方法重新分配公司的所得,以纠正委托人的不公,求得利益上的公平分配。在商业伦理学中,你能说代理人的不忠行为是没有道德的吗?我们举个现实中有代表性的例子,假定一个企业家接手一家资产500万元,负债600万元,亏损100万元的已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我们再假定,他的接手是组织上任命的,是没有条件的。通过几年的努力,这家企业资产增长到2000万,负债为1000万,利润达到年利润1000万;虽然这位企业家赢得了很多荣誉,但是,收入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他对委托人是效力了,成绩斐然,然而个人利益没有实现,不满开始产生,由于不满没有诉求的渠道,便会以另外两种方式表达,一是不再为委托人的利益努力工作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利润开始下降;二是利用代理人的权力从增长中的利润中分一块,来自我调节,有人也叫“生产自救”。第一种表达方式不存在法律风险,第二种在现实体制中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对这位企业家“不满”的评价,不满是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合乎商业道德吗?依照现代商业伦理学的看法是肯定的,我们再重温一下被世界各种文化所广泛接受的“黄金定律”:“想要别人怎样待你们,就得怎样待别人”。另外一种现实的道德观点是,是我委托人给你的机会,你干好是应该的,是不能讲个人利益的,尤其不能与组织上讨价还价。这显然不是市场上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交换的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人身依附的不平等关系。当把这种“文化”代入市场经济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中来,当以某种意识形态取代“黄金定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就会发生离开市场一般规律的不正常变化。
第二个影响代理人不忠的是安全问题,当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效力的过程中,感到缺乏安全感,他的行为就会短期化,就会采取措施保护自己,以化解这种不安全感对他带来的危害。这些措施可能会很多,但归结为一点是,利用代理人的管理权力,分一部分委托人的利益,来补偿缺乏安全感可能对他个人利益带来的损失。而这种“补偿”又由于不是通过市场来“定价”的,因而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少,但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代理人缺乏安全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文化上的泛政治化,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银行)领导人的任命首先是一个组织上的任命,这些人身不由己地或多或少地卷入不同的政治之中,不同的政见之争,都会影响到企业领导人的升迁、贬黜,他们的任命过程本身已隐含着职业生涯的不安全感。二是不健全的法制社会,导致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存有大大小小的不同程度的与现实法律、规章的冲撞行为,这些行为很难说是合理或不合理,道德或不道德,但现实对他们的威胁是,这任何一种“冲撞行为”都会成为他们下台的理由,企业领导人其实正是生活在这种忐忑不安之中,而这种不安又反过来促使他们不竭余力地寻找政治上的“靠山”,而“靠山”可能又是“火山”,这种起于原因到结果,又起于结果的原因再到结果的不断转换,使得市场经济下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更加泛政治化了。在这种非市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中,“金手铐”和“金色降落伞”原则也不可能成立。
这里我们看到,如果,不从现代商业伦理学和道德学的基础上改变我们原有的,在某种意识形态下的观念和思维模式,国有企业(包括银行)高管的“不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而且,这种背离市场经济的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还会演化出许多奇怪的、不合逻辑的、甚至是封建复古的东西来。
个人理解对于高管而言无非是追求所有权收益或者控制权收益,前者就是从管理者升格成股东,这个在国内暂时没戏;后者就是在职消费和权力欲的满足上,现在这块也越来越小,高管门一看第二条道也快被堵上了,所以就想走第三条道路,尽最快的速度瓜分掉股东资产(通常指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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