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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元阴影下的信用卡收费“行规”,孰是孰非大家评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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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5日下午1:30,顶着39摄氏度的高温,薛菲和孙伟一起踏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这对昔日的大学室友如今一个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再保险部的职员,另一个是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将他们再次联系到一起的,是一起标的仅107元的诉讼,对应身份也起了变化:孙伟成了薛菲的律师。
30.5和3730.5
事情还要从2004年2月份说起:薛菲在一次刷卡消费后发现,他日常习惯用中国银行长城卡,该月透支额一共是3730.50元。“我还提醒自己,26日是到期还款日,千万别忘记了。”
26日这天,他通过自动存款机存进去3700元。剩下的30.50元零头,他觉得是区区小数,根本没往心里去。
3月8日,银行的对帐单来了,他惊异地发现,对帐单显示,他需要支付透支利息89.19元,滞纳金18.65元。他顿时感到非常疑惑,30.50元的透支额,短短10天时间,怎么他就要支付近3倍于未还款额的利息呢?而且,明明是26日当天还款的,哪里来的滞纳金?
“可能是银行搞错了。”他这样想着,当天就来到浦东中银大厦的底楼营业大厅,并在柜台上拉出一张交易明细单。可单子上写得明明白白,应还款总数3730.50元,到期还款日2月26日,实际还款日2月26日,还款金额3700元。
带着疑惑,他打通了中国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客服小姐告诉他?虽然他确实在26日当天通过自动存款机存入3700元,但是银行计算滞纳金和透支利息依据的是内部记帐日,而非实际还款日,也就是说,虽然他的确在26日还款,但是银行并不在当日认这笔帐。
“而且,如果消费者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全额还款,则按照全额计算透支利息,日利率为0.05%。”换句话说,虽然薛菲只有30.50元的零头没有按期归还,银行却是按照3730.50元乘以利率再乘以天数计算逾期利息的。
客服小姐还告诉他,这种还款方式,在《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以下简称《申领合约》)中写得明明白白。
电话打完,薛菲的疑惑非但没有得到解答,反而加深了,仅仅10天,就要支付相当于未还款额三倍的利息,而且,明明当天还款,却不在当天入帐,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在随后没几天的同学聚会上,薛菲说起盘桓在心中的疑惑,立刻得到了昔日同学、而今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伟的呼应:“如果一个人刷卡消费10万元,按期归还了99999元,仅有1元没有归还,难道也要按照1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吗?这肯定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他俩一合计,2004年4月5日,一纸诉状送到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一年讼争
起诉书送至法院没几天之后,三个中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中心的人找到薛菲。 “来者彬彬有礼。”薛菲回忆起当时的场景说,“但是他们只字不提谁是谁非,只是说看在大家都是金融从业人员的同行份上,希望我撤诉。”
在谈话的过程中,他们还拿出一张支票递给薛菲。“我没有看就还给他们了,至今也不知道上面有多少钱。”薛菲说,“本来也不是为了钱打这个官司的,只是觉得很不公平。再说使用信用卡的人不止我一个,相信受到这种不公平待遇的人也不在少数。”
没几天,孙伟也接到了中国银行法务部打来的电话。对方希望能撤诉或者能够调解。
但孙伟拒绝了:“因为本来打这个官司就不是为了钱,更不是针对中国银行。”孙表示,这种还款方式在银行界是普遍现象,对普通消费者很不公平,他们只是希望能推动这个事情向公平的方向转变。”
2004年5月,第一次开庭。
此间,法院征询双方意见,是否愿意调解撤诉。“我们说,只要中行承诺更改此条款,我们可以无条件撤诉。”孙伟说,“只要中国银行方面承诺就可以,因为我们也理解,更改条款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可能有很多复杂的程序。”
但事实让人失望,中行方面表示他们愿意推进此事,但是无法明确承诺。于是,调解无果而终。
2004年7月23日,第二次开庭。
此后很长一段事情,案件陷入了沉寂。直到整整一年以后,今年7月5日,薛菲和孙伟等来了一个不甚让人满意的结果,法院方面认为,银行以其内部对帐日作为还款日不合理,故要求薛菲支付滞纳金于法无据。
但,由于薛菲在申请长城卡时已在《申领合约》上签字,即要受《申领合约》的约束,所以,30.50元在10天中生出了3倍的利息必须支付。
收费规则之惑
万事达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陆德益告诉记者,目前通行的银行卡标准有三类,包括万事达卡、visa卡和银联卡。现在绝大多数银行卡都是按照透支的全额计算逾期利息的。“在申领银行卡的时候,所谓的《申领合约》其实就是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的约定,那么,发卡人有决定权决定如何计算。”
孙伟则认为这不是简单的银行说了算的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并未对逾期利息如何收取做出强制性规定,各大银行的收法也不尽相同。”据记者了解,工商银行的牡丹卡就是按照未按期还款部分计算逾期利息。
“更重要的在于,即使有《申领合约》,但这是一个完全不合理的条款,也要强迫消费者接受吗?”孙伟说。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教授认为,这确实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部分违约应该按照违约部分收取违约价款,否则,当事人按期归还3000元和30元的效果是一样的,这显然不公平。”
庭审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插曲,中国银行方面甚至没有提供《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而是提供了一份《中国银行长城-思考乐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即使到庭审结束,这份重要的《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始终没有露面。
“即使真有这份《申领合约》,而且其中关于逾期利息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个格式条款,当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做有利消费者的解释。”孙伟说。
摆在记者面前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中国银行长城—思考乐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交易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
“谁能看出这个欠款指的是全部欠款呢?一般都是理解成未偿还部分,为什么不做有利消费者的解释呢?”孙伟说。
利益的“万有引力”?
值得注意,据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2004年10月底预计,2004年全年中国银行银行卡业务收入有望突破12亿元。
陆得益告诉记者,目前各大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一般由三块构成,包括年费、交易手续费和逾期利息。“这其中,逾期利息是最大的一块。总收入中逾期利息占到多少我很难估计,因为有的卡收年费,有的卡不收年费,构成比例各不相同,但肯定是最大的一块。”
“按全额和按余额计算利息的差额是很大的一块收入,没有人愿意轻易放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他还提醒记者,日利率0.05%换算成年利率的话是18.25%,“这可比贷款利息高出好几倍了,若部分还款按全额收逾期利息,乘数效应下都快成高利贷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大多数国有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算逾期利息,但也有银行如工商银行,以未还款部分计算逾期利息,一些小的商业银行如兴业银行,如果持卡人在归还了绝大多数透支额的时候,剩下的很少部分透支额会忽略。“这不是明文规定,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点便利。”
华东政法学院的罗培新教授认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银行尤其是大银行,目前仍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而银行方面会利用这种优势地位制定不合理的条款,这类条款应该被修改。
目前,孙伟和薛菲已经将上诉状递交到了上海市二中院。“我们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这100元钱,一年多来我俩投入的精力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钱;也不是为了我们自己,连金融从业人员和律师都搞不清楚的条款,普通消费者更搞不明白了。我们只是想推动这个不合理的情况改变。”
我们的贷款系统当时也是按照这个规则,对于期供如果客户账上钱不足则不扣款,为了多收点利息和罚息 不过随着业务的发展,很多业务人员发现这样处理如果客户只差几块钱带来的纠纷很大,人力成本也很高;我们现在处理的度是10元一下按照正常扣款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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