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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银行组织体系-谈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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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1: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传统商业银行体制下,批发性业务和零售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固然有统一利用银行组织资源的优势,但是存在着致命的弱点。
?在目前的体制下,银行业的盈利潜力长期处于无形耗损之中,在体制和机制理顺之后,就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财富。
?以批发业务为主还是以零售业务为主,或者是批零结合,完全由银行自己进行抉择,国家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
?银行零售业务机构,一方面承担的社会责任比较重,另一方面经营的难度相对比较大,国家需要为银行零售业务机构创造必要的发展条件。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中,即使内部分工也有公司业务和个人业务之别,在同一家银行不分客户大小,不分金额大小,都可以办。这样一种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模式,形式上最方便于客户,也有利于银行混业经营,但实际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客户歧视和业务歧视的弊端。无论什么样的金融改革模式,如果不能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和近两亿农户提供融资方便,没有机构愿意主动去开发这个市场,就不会有正常的再生产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划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并以此为边界开发市场,重组银行组织体系,改造银行业务管理方式,是解决重大轻小,尤其是从体制上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的基本出路。
一、批发和零售统一经营模式中的固有弊端
    第一是批零业务资金平衡机制的缺失与资金供求逆向流动的矛盾。当批发和零售同处于一个业务管理系统之中,管理者的工作重心必然着重于批发业务的稳定性与扩张性。为了保障大企业、大项目的资金供给,在通常的情况下就会相应挤压中小企业的资金份额;或者是极力通过零售业务(储蓄)系统吸收资金,以填补批发业务存在的资金缺口。多年来,不计成本的储蓄大战,就是这种批零资金矛盾的直接表现。
第二是银行管理中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的职责边界模糊不清。在授信业务的标准管理、业务操作程序管理、资金筹划管理、业绩考核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大都习惯于按批发业务的模式来运作,即用所谓“标准化、现代化、程序化”的管理管理手段来管理所有业务。其实质,就是以批发业务的标准来管理零售业务。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管理上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第三是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交叉无法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所需要的资源配置、管理成本和风险暴露方面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在批零混营的体制下,很难对基本核算单位作出正确的业绩评估,也难以形成初始条件平等基础上的公平竞争。
第四是批零混营模式的监管难以到位。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内容本应区别对待。在批零混营的体制内,加上实行总分支行制,使一些关键性的监管标准无法正确实施和正确考评。
第五是在批零混营的体制下限制了银行业产权制度的多元化。批发业务需要的资本金数额大、调动资金的能力强,并对国民经济的关联度深,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非公有经济还无法承担这一重任。建立有国有资本参与的大型商业银行,专门承担批发性的银行业务,在经济不发达时期是不可避免的。
二、划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市场基础
金融服务中的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可以采取双重标准来划分,一是以对象为基础来划分;二是以额度为基础来划分。银行业的组织结构则分为两个层次:从事批发业务的银行与从事零售业务的银行。批发业务的银行,一般设在大中城市,服务机构比较精干,而业务量比较大。批发业务机构体现集约经营的优势,注重宏观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研究,更有力地开发信息资源和金融市场工具,最大限度地提高信贷资金的运用效率。从事零售业务的银行机构分布在广大城乡,呈现明显的区域性服务特点,客户众多,业务交易频繁,金融总量相对较小。从事零售业务的机构以小本经营和快速周转为特征,充分利用市场敏感性强和信息传递链短的优势,高效率地运用资金,达到小规模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业自身的壮大双赢的目的。
划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在经营成本、风险防范、资金循环和支付网络方面,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控性。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对大户的贷款,到底是盈利还是赔钱,实际上是一笔糊涂账。许多文章都强调“二八定律”,以为商业银行80%的盈利来自于20%的大型客户,如果这个定理确实成立,那么,从事批发业务的机构肯定是盈利大户。从事零售业务的机构一定是成本大户和亏损大户。这里,有两笔账没有分开,必然产生财务计量上的模糊与混淆。一是风险成本的分担。在原有体制内,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实际上以大企业大项目大城市占多数。1999年债转股划出来的不良资产14200亿元,是从620多户大企业中划出来的,目前银行账面上还有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说到底还是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所沉积下来的。如果这些不良资产由批发业务机构来承担,则它们才是真正的亏损大户。二是管理成本的分担。银行的营业成本,目前是由系统综合计算、平均分担,不论基层机构经营与管理好坏,都按比例计摊成本。如果作一下成本结构分析,把一二级机构管理成本与基层机构业务操作成本如实分解,则基层机构承担了上层机构高昂的管理成本,这种成本分担是不公平的。在成本统一分摊的体制之下,助长了各个机构“比排场、比阔气、做假账、钻空子”的风气,出现了成本失控的局面。这本身又是财务统一体制下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矛盾。正因为在风险分担与成本分担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条件下,不可能正确衡量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的业绩和财务成果。以此为基准,来评价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经营前景同样也是不可靠的。
三、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组织结构模式
如果按照批发业务的定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就可以大大精简,只保留城市以上的分行即可,原来的支行、办事处、储蓄所都可转化为独立经营的零售业务机构。这种独立,可以是绝对独立和相对独立两种基本形式,关键是在组织和财务上把独立性充分体现出来。银行批发业务机构可以设立集团公司,除了直接经营核心层次的批发业务之外,还可辖属若干零售业务机构。这些零售机构可以是控股公司,即作为批发机构的并表单位进行管理;也可以作为参股单位,建立比较稳定的业务连锁机构。在批发和零售业务中,采取双向关联,零售机构集中的社会零散资金可以通过价格杠杆把资金批发给批发机构营运;批发机构如果资金富裕,也可以把资金卖给或者委托零售机构进行零售。买进或卖出资金实行议价交易原则,各算各的账,各自计算盈亏,各自承担风险,并允许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这就从根上切断原来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行政干预体制和财务分摊体制,充分调动零售机构独立经营的积极性。
区分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主要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组,为市场广阔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个稳定的渠道。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没有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区隔,而且它们的资产规模也不大,因此,也没有必要对这些商业银行强行调整市场定位。今后,它们以批发业务为主还是以零售业务为主,或者是批零结合,完全由它们自己进行抉择,国家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
四、为银行零售业务机构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
1.制订专门的《银行零售业务机构法》。基本的立法宗旨,是为中小规模经济的发展和银行零售业务的有效经营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银行零售业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采取自愿登记制,按照法律规定的零售业务经营对象和经营规则,依法进行登记,国家依法进行保护;而一旦退出或者依法解除零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就全面撤消法律所提供的优惠保障。零售业务的服务对象和资产业务的构成,必须以小规模经济融资为主体,实行严格的会计标准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法律赋予零售业务机构以更大金融创新权、信息共享权、网络参与权和资产安全保障权,达到收益和风险对称、责任和权利对称,金融监管与经济扶植对称。
2.实行稳定的财税扶植政策。国家可以对合格的银行零售业务机构采取以下扶植政策,从财税上给予这些机构以税费优惠。这种优惠待遇,实质上先予后取、此予彼取,从总量上并不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相反,由于金融活跃起来了,当地的经济活动总量必然扩大,由此而带来的财政收入的上升,可能超过从银行零售业务中所能获得的税费收入。
3.实行金融业同等国民待遇。对于零售业务机构,中央银行在利率、汇率、央行贷款、支付清算、信用卡使用、票据承兑贴现再贴现、同业拆借和国库券买卖方面,则享有批发业务机构同等的权利。在金融宏观调控中,要给零售业务机构以较大的宽限期和机动比率,防止小规模经济受到突如其来的冲击。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为居民储蓄提供了一道有效的风险防线,另一方面也为零售业务机构增强信誉保障。如果运行顺利,还可以建立贷款保险制度,使零售业务机构积极开拓市场,引导小规模经济健康成长。
5.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在许多内容、程序和标准方面不适合于零售业务机构。所以,监管部门在从保证零售业务机构健康、稳定、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监模式,以灵活有效的监管方式,实施严格务实的监管。
6.以效益和安全为核心,实施独立自主的会计标准和薪酬制度。鼓励零售业务机构积极开拓业务,为小规模经济发展作贡献;在合法经营,业绩显著,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允许自主制订薪酬标准和股东分红制度,不设上限。监管机构依法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其监督。
7.建立科学的人员培训制度和人员任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着重提高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建立“社会责任标准”考核制度。
8.建立经营风险预警机制和市场退出规则。零售业务机构的股权结构不受限制,但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承担风险连带责任。对经营不合格的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清盘,由有关方分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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