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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保险知识资料的么?---保险合同的分类 - 金融行业 - ITPUB论坛-专业的IT技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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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1: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的种类不仅包括家庭财产、船舶、机动车辆等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即利益,如民事责任、商业信用等。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包括火灾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等.
(二)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些特殊权利,主要有:
1、请求保险人承担某些必要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保险赔款外,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其他一些必要的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该费用主要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请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有一些特殊权利。与人身保险合同相比,其中最重要的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全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同时,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28、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致残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该类保险合同既可作为独立的合同存在,如普通伤害保险合同、特种伤害保险合同等,也可以作为一种从合同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中。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是以被保险人的患病、分娩及因此而引起的残废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前述疾病方面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四)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五)受益人的主要权利
1、受益权。依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在发生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情况时,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当受益人是多个人时,则按照受益的顺序和份额获得保险金。
2、受益权的丧失。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则将丧失受益权。

29、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其区别为: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
按再保险的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这两大方式的划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要,适应不同要求而产生的。每一类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几种方式。
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临时分保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一种分保办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分保方法。预约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三)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出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出人的权利为:保险金索赔权,分出人有权依据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地向分入人提取保险赔款;单独处理和要求分摊权,分出人有权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单独处理原保险业务,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可要求分入人按约定分摊;分出人有权向分入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对于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有权要求分入人提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出人可以要求分入人以现金摊赔。
(2)出人的义务为:如实告知义务,分出人应按照分入人的要求,将分入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再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向分入人如实告知;分出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分出人应向分入人发送正式分保条,并定期编送业务帐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和未决赔款报表;防灾防损的义务,分出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分出人在归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时,应同时支付给分入人议定的利息;如因分入人工作的需要,分出人应向分入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应按分入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2、分入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入人的权利为:依约向分出人收取保险费;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分入人可以向分出人要求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当分出人不履行义务时,分入人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在工作需要时,分入人可要求检查分出人的有关账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2)分入人的义务为:分入人应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入人应在分保费中扣存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分出人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费用,分入人应当按约定比例分摊;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入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再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分入人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分入人应分担分出人应列入合同的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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